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80號

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債務人 鞠弘驛

鞠炘芫鞠睿芬

一、㈠債務人鞠弘驛、鞠炘芫即鞠睿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參萬零玖佰伍拾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連帶債務之成立除債務人明示者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 鞠家銨 連帶給付之部分,債權人所附之住院同意書未見有連帶清償文字,該部分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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