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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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蔡素珍 被告 邱順一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其如起訴狀附表所載之土地及建物上所設定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因該抵押權所設定之擔保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低於土地及建物之價值,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