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61號原告 李秀伎 被告 陳奎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證物)。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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