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2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2764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於民國99年6月30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裁監稽違字第裁61-A00WM194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6月3日10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一般小客車,在臺北市○○路與市府路口,因「直行車占用最外側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而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攔停舉發。受處分人於97年6月17日完納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完成結案。嗣於99年2月8日申訴,經舉發機關於99年2月25日以北市警信分交字第09934222000號函覆,再於99年6月30日由受處分人至站簽收裁監稽違字第裁61-A00WM1941號裁決書,本站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及警方舉發之違規事實裁處等語。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伊於97年6月3日駕車行經松高路準備左轉逸仙路(前方是國父紀念館側門),因右轉燈準備右轉往忠孝東路方向,但突然燈號轉為紅燈,就緊急煞車停止,突然警員要求提出證件並立刻開單,以直行車佔用最外側轉彎專用車道為由罰鍰600元,然而右轉燈號車道,已轉為紅燈,若不停止則為闖紅燈,不能停止在最外側專用車道,又能停哪裡,爰聲明異議等語。
三、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得於接獲通知單後,親自或委託他人持該通知單,不經裁決向指定之處所,逕依裁罰基準執行並繳納罰鍰結案;依第48條第1項辦理經繳納罰鍰後,若有不服者,得於2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8條第1項及第5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是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9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經繳納罰鍰後,若有不服者,自得於2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並得依法提起聲明異議。然細鐸該法條文義,可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人,逕依裁罰基準執行繳納罰鍰,得視為結案,毋庸由交通監理、裁決機關裁決者,必以行為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為限。是倘行為人雖依照裁罰標準繳納罰鍰,然仍認為舉發事實與違規情形不符,而有爭執提出申訴者,即與前開規定不符,此時,交通監理、裁決機關仍需依照有關行政程序調查事實並為裁決,亦即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並不當然因此結案。換言之,異議人於繳納罰鍰後,如有不服,應於20日內向處罰機關提出陳述,若未依限提出陳述,視為異議人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而喪失異議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交抗字第651、1295號裁定意旨參照)。故上開「得於2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規定,顯係強制規定,20日期滿,受處分未向處分機關陳述,或未有具體表示不服之事實,即喪失異議權。次按交通異議事件之程序規定,為提起異議之合法要件,受處分人之異議自需合於此項程序規定,法院始得受理並為實體之審查;若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亦有明定。
四、經查,受處分人於97年6月3日10時4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號營業一般小客車,在臺北市○○路與市府路口,因「直行車占用最外側轉彎專用車道」之違規,而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員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
1項規定,以北市警交字第A00WM1941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當場舉發,受處分人於收受上開舉發通知單後,不待裁決,即於97年6月17日自動繳納罰款結案,嗣於99年2月8日再向原處分機關提出陳述,經原處分機關於99年6月30日作出裁決處分,受處分人並於同日向原處分機關提起聲明異議等情,有原處分機關裁決書、違規查詢報表影本各1件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受處分人既已於97年6月17日自動繳納罰鍰結案,如有不服,應於繳納罰款完畢後20日內,向監理機關提出陳述。惟其遲至99年2月8日始對該處分不服向原處分機關為陳述,則該處分業因結案逾20日而不得再向原處分機關陳述,並因而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故本件異議顯已逾期,而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交通法庭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皇清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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