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 分院98年上更(一)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更(一)字第18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3號、98年度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8763、33354、33355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86年間,因竊盜、殺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及1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甫於96年2月14日假釋出獄,詎假釋中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販賣。於96年9月23日23時39分許,在不詳地點,經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 小白 」之成年女子(下稱「小白」)使用0000000000門號與無犯意聯絡之乙○○所有並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聯絡,經乙○○接聽後轉由甲○○接聽,甲○○於與「小白」談話過程中,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與「小白」約定,由甲○○以新台幣(下同)3000元販賣不詳數量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以3000元販賣約0.5公克之第一級毒海洛因予「小白」,並由「小白」即刻前往甲○○所在之高雄某處所內洽談交易細節。惟事後因故致未交付毒品及支付價金。嗣經警對乙○○之上開手機門號執行通訊監察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按【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又依該監聽錄音譯成文字,其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使之忠實再現以確保內容之真實、同一;惟當事人如已承認該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之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通訊監察之譯文,自亦有證據能力,且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案所引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監聽譯文,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並依監察所得所製作,有通訊監察書及通訊監察譯文表附卷可憑(見警2卷第42-43、66-69頁),又監聽譯文之內容與監聽錄音相同,復經原審勘驗在卷(見原審卷第207-209頁),本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該通訊監察之譯文,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予「小白」之犯行,辯稱:我不認識「小白」,亦非販毒予「小白」之人,上開「小白」之通訊監察內容販毒者之聲音,不是我的聲音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上開時地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予「小白」之事實,
有「小白」於96年9月23日23時39分許以0000000000門號與被告使用乙○○之0000000000門號聯絡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全部通話內容詳如附表所示)。又依原審當庭勘驗上開通訊監察內容所示(見原審卷2第207-209頁),在證人乙○○與「小白」對話稱「硬的半錢多少喔?等一下,我問 國華 。」後,轉向在旁之「國華」稱:「小白問說『ㄉ』(係音譯,同譯為「桌」台語之音」)半錢多少?」【在旁有男子聲(原審筆錄以C表示)答稱:4千】,在「小白」向乙○○說不要了之後,C即接過電話與「小白」交談,提及「貓」跟「ㄉ」,「小白」並表示有6000元可用,C與「小白」先就「ㄉ」之數量討價還價,最後C即答應「3000就3000」,再就剩下之3000元可買多少「貓」討論,最後以「0.
5公克」達成合意。又上開通話內容中所謂「貓」、「ㄉ」,係分別代表「海洛因」「安非他命」,亦為被告於警詢、偵查及原審中所自承(見警1卷第5頁、偵查卷第48頁、原審卷2第144頁)。是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足認被告與「小白」確已就被告以3000元之價格販賣數量不詳之安非他命、以3000元販賣0.5公克之海洛因予「小白」,雙方達成合意,且於合意後「小白」於電話中即表示要立刻過去找被告為上開毒品交易,應堪認定。本件因被告否認犯行,尚無證據證明被告確已交付海洛因、安非他命予「小白」,然被告已著手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予「小白」,僅是無證據足資證明已達交付既遂階段,至為明確。
㈡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於原審合議庭當勘驗上開電話錄
音內容時,被告坦承上開通話內容中A的聲音係乙○○,電話中C即「國華」之人的聲音,被告則表示:因時間已久其不知道C部分是否為其聲音,嗣經原審合議庭於勘驗後當庭評議,均認C部分之聲音與被告的聲音極為相似,被告對此評議結果,並無意見,亦表示無庸作聲紋鑑定等語(見原審卷2第209頁)。本院合議庭復當庭再次勘驗上開通話內容,勘驗結果為:【錄音帶代號C「國華」的聲音、語調、語氣與被告甲○○的聲音、語調、語氣相似】,此有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更㈠卷第150頁),本院復審酌:①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我知道乙○○有在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我自96年7月份開始到現在(96年10月5日)共幫乙○○運送毒品8次。都是乙○○與對方談好價格、數量、交貨地點後,乙○○再把東西交給我,我只是單純幫他送毒品。我自己有在吸食安非他命】等情(見偵查卷第6-8、48頁),可見被告於本件案發當時即有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且多次幫乙○○運送毒品,上開通話內容中「國華」之人的言行,就被告與乙○○當時有關毒品事宜間,2人互動密切之情相互吻合。②證人乙○○於原審證稱:【96年9月25日0時14分29秒該通電話內容係我與被告在討論安非他命,被告打給我說他朋友那邊有安非他命要賣給我,問我要不要買,我跟被告講不要買】等語(見原審卷2第121頁),又被告於同年9月22日21時17分17秒復與乙○○討論物品買賣事宜,此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見警2卷第49、51頁),而被告自承:「乙○○係我自小就認識的朋友,我們一起在海光新村長大,他是我學弟,我們很熟很要好」(見偵查卷第47頁)等情。上開證據均足認本件案發時(96年9月23日)被告
2人感情互動良好,甚至經常討論毒品買賣事宜。故上開通話內容中「國華」之人確為本案被告甲○○,至為灼燃。③【被告於96年9月22日上午3時許,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2包予 蔡宗華 ,並收取1千200元價金;於96年9月中旬某日,受乙○○寄託將具殺傷力之制式子彈9顆、非制式子彈
7顆藏放在高雄縣○○鄉○○村○○路2之26號12樓住處,而未經許可寄藏具殺傷力之子彈】等犯行,經均本院前審判決有罪確定,此有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0、509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276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由上開確定判決內容可知,被告於本件案發前後確有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受乙○○之託而寄藏子彈之犯行,而該部分犯行與本案96年9月23日電話通聯內容中,被告與乙○○係在一起,且論及販毒犯行之情節相符。是依上開證據綜合觀之,被告確有於96年9月23日上開通話中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予「小白」之人,堪予認定。被告所辯其非電話中「國華」之人,與上開證據不符,自無可採。
㈢本院前審就上開通話中之C即「國華」之人是否確為被告聲
音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經該局以聆聽分析法、聲紋圖譜特徵檢查法鑑定結果,因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圖譜特徵模糊,均不符聲紋鑑定條件,故無法作聲紋比對鑑定,雖有該局聲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審卷第61-6
4頁),惟被告上開犯行既經本院認定如前,上開鑑定報告,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證人乙○○於原審及本院雖均證稱:上開96年9月23日之監聽內容係伊與「小白」之通話,該通話中之「國華」是否為被告伊不知道,因為伊有很多朋友叫國華等語(見原審卷2第124頁、本院更㈠卷第14
6頁),惟於本院請證人乙○○進一步陳稱其所認識之其他「國華」之人之年籍資料或電話等聯絡方式時,其則陳稱:不知其他「國華」之人姓什麼,或如何聯絡。本院審酌上開通聯內容「國華」之人,既能接續乙○○於電話中與人談論毒品買賣事宜,其2人情宜,自屬非淺,其所證不知該「國華」之人姓什麼,亦不知如何聯絡,顯與常情有違。再者,被告與乙○○均自承2人係自幼一起長大的好友,其證詞亦有偏頗之虞,是證人乙○○上開證詞,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㈣按我國查緝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之施用或販賣一向執法甚
嚴,對於販賣海洛因者 尤科 以死刑、無期徒刑之重度刑責,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既經政府懸為禁令、嚴加取締,且海洛因及安非他命物稀價昂,取得不易,苟無利可圖,應無甘冒被查緝法辦判處重刑之危險,平白無端從事海洛因、安非他命買賣之工作,是其販入之價格必較其出售之價格為低,而有從中賺取買賣差價牟利之意圖及事實,應屬合理之認定。又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既係違法行為,當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定價格,且容易分裝、稀釋以增減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謹、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之評估等情形,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買受毒品之人通常亦無法探知販毒者賺取利潤幾何,是販賣毒品之利得,除被告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職是之故,縱未確切查得販賣利得,但除別有確切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格轉讓確未牟利者外,尚難執此認非法販賣之事證有所不足,致知過坦承者難辭重典,飾詞否認者反得逞僥倖,而失情理之平。本案被告在與「小白」之通聯中一再就3000元能買到多少海洛因、安非他命之重量,錙銖必較,顯見被告具有營利之意圖甚明。
㈤另按【通聯紀錄乃真實記錄客觀存在之事實,對於犯罪事實
之證據證明力,自較人證證述內容為高。經提示通聯紀錄,上訴人並不爭執其內容,亦不否認對話中所謂「軟的」是指海洛因,「硬的」是指安非他命,「男的」是指安非他命,「女的」是指海洛因。再自上訴人與綽號「 小雅 」等三人間通話的內容觀之,上訴人與渠等談論有關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情事,當有著手販賣之行為甚明,惟因無積極證據足證其嗣確有交付上開毒品,並獲得販賣所得之對價,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理,僅能認定上訴人係販賣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未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6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與「小白」談論有關販賣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情事,已如前述,自應認被告已著手販賣之行為甚明,惟因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嗣後確已交付各該毒品,並獲得販賣所得之對價,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理,僅能認定被告於此部分係販賣毒品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未遂。
㈥綜上所陳,被告前開所辯,為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
事證明確。被告確有上揭販賣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業於98年5月20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2日起生效。被告行為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分別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1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被告行為後該條項分別修正為「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併科罰金刑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論處。惟法律修正後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本院後,經比較新舊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併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第6項之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被告係於同一時間、地點欲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予他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論處。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未遂犯行,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查被告意圖牟利而販賣第一級毒品,對於社會之危害固屬非微,惟其販賣第一級毒品行為之數量非鉅且尚在未遂階段,此與坊間販賣毒品之大、中盤商等毒梟未可等比,惡性尚非甚重,縱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減輕其刑,若處以該罪減輕後之最輕刑有期徒刑15年,依社會一般觀念不無情輕法重之虞,是被告上開所為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衡情堪可憫恕,茲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俾符罪刑相當原則。
㈢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項、第2項、第6項,刑法第11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59條規定,並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均為毒品,使用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傷害,且多有施用致死之案例,而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質改變而處於劣勢,容易造成家庭破裂,為國家嚴格查禁之違禁物,仍不顧其販賣對象可能面臨之困境,加以販賣,及其交易之次數、金額,犯後態度,並考量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9年。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案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業經判決無罪、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及非法寄藏子彈部分,業經判決有罪,均已確定,不另論列,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徐美麗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書記官魏文常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5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通話時間通│內容││話對象│(發話人:小白,0000000000;受話人:乙○○及甲○○,0000000000)│├─────┼──────────────────────────────────┤│96.9.23│B:喂,我這下很大,等一下,馬上過去。││23:39│A:什麼阿?││A:乙○○│B:我這裡下很大啦。││B:小白│A:你那裡下雨是嗎?我過去我過去。││C:甲○○│B:要帶磅秤來喔。│││A:你娘勒,為什麼我要帶磅秤過去?│││B:我磅秤放另外一邊, 大寮 阿。│││A:看你要拿多少,我秤一秤拿過去就好,為什麼我要帶磅秤四處跑?│││B:借我一下啦,我有需要啦。│││A:蛤?│││B:借我一下,我有需要啦。│││A:要拿多少阿?│││B:你幫我拿…硬的拿半錢。│││A:恩。│││B:半錢多少?硬的半錢多少?│││A:硬的半錢多少喔,等一下,我問國華。【A:小白要問說「ㄉ」半錢多少│││?】【(旁邊另外一個男生,以下簡稱C)4仟阿】。4仟。│││B:我不要了。│││A:蛤B:我不要了。│││A:不要了是嗎,不然哪裡還有那個?現在外面不是都漲價了嗎?│││(以下C馬上接過同一通電話與B交談)C:喂。│││B:喂。│││C:怎樣啦,你又有什麼問題了啦?吼,你每次都這樣內。│││B:好,沒有問題沒有問題了,沒事了。│││C:蛤?│││B:(笑聲)沒事了沒事了。│││C:ㄟ…ㄟ…ㄟ…你為什麼問說「ㄉ」半錢多少阿?│││B:沒有阿,我這次不想欠阿。│││C:為什麼要去問這個阿,你不是知道嗎?你還問?│││B:我之前都跟 小毅 拿那一錢一錢的,我沒有在拿半錢的。那是因為小毅每天│││都跟我收,每天收帳收帳收很煩內。│││C:喔…喔…我知道你的意思。(笑聲)B:(笑聲)。│││C:很煩是嗎,那你自己要拿的是不是阿?│││B:我當然自己要拿的,我不可能一次整批給別人嘛。│││C:你不要拿拿,拿一拿我的又給別人內。│││B:我是…因為我還要拿「貓」。│││C:嘿…喔…你要半錢的「ㄉ」半錢的「貓」喔…B:我的錢不夠,對,恩。│││C:半錢的「ㄉ」半錢的「貓」…B:半錢的「ㄉ」,然後看多少,我要數…│││看一下阿。│││C:喔,那你…你…你…一次要拿多少勒?│││B:我看我這邊,你半錢的「ㄉ」多少?我就…這邊...│││C:你開嘛你開嘛你開嘛…你要開多少給我?│││B:….(聽不清楚)3張阿。│││C:誰阿?你跟誰拿3張?│││B:蛤?│││C:你跟「十三」拿喔。│││B: 仁傑 阿。沒有。│││C:仁傑?│││B:恩,大寮的。│││C:喔,大寮的喔。│││B:恩,有時候之前是一千五五的時候,我拿一…半錢…C:仁傑是不是阿?│││B:對。│││C:喔,仁傑喔。│││B:現在跑去台中(台東?)了阿。│││C:對阿,他的「ㄉ」也不正了啦。│││B:有喔,不正。│││C:哪會阿,他的「ㄉ」哪會正阿。│││B:挖…你..│││C:他的線路就比我們還遜勒。│││B:那時候我倒過來跟他拿…(聽不清楚)C:對阿,我就跟你講…路線就不│││一樣阿。但是他們那一條 遜阿 ,而且我去看我就有「ㄉ」過齁。│││B:他們大部分都可以接受阿。│││C:我就有「ㄉ」過,你自己要「ㄉ」的,你要那一種是不是?│││有阿,有3仟有那種的,你要不要?│││B:那我不要了,那不拿了。│││C:為什麼阿?│││B:不要,太貴了阿。│││C:這樣會貴,3仟會貴?│││B:那3仟又不是好的,我幹嘛拿那個不好的。│││C: 阿正 的內?│││B:不要不要不要。│││C:要不然你….│││B:我已經知道「阿正」(聽不清楚?)的貨是怎樣,我已經有答…他的貨就│││已經有在我手了阿。│││C:有嗎?│││B:有人拿給我了阿。他說他交代別人,叫別人…什麼好像不知道…不方便講│││啦。│││C:你現在身上的錢是剩下的要拿「貓」就對了啦?│││B:就是「貓」跟「ㄉ」嘛。│││C:阿你總共有多少嘛?│││B:六張阿,六張五阿。│││C:六張五。│││B:我留五百塊在身上。│││C:六張…六仟就對了啦。│││B:對阿,那算了阿。│││C:好啦,好啦。「ㄉ」跟「貓」。│││B:那你「貓」一定又弄一點點給我,不要。│││C:放你個屁,我「貓」會用一點點用一點點?!│││B:上次說要給我「貓」….│││C:這麼不大器。│││B:說一點…就大概…1顆而已,人家小毅都3顆。│││C:(笑聲)操你媽的B,你現在…什麼我給你1顆,他給你3顆。│││B:對阿,小毅都給我3顆阿,真的阿。│││C:「ㄉ」喔?│││B:對阿,你嘛小氣倒來倒去,小毅一倒進去,就不倒回去了。│││C:(笑聲)你媽個B勒…你現在這樣搞我,你意思是我要給你5顆你才夠就│││對了啦?│││B:可是你只有給我1顆阿。你不可能說小毅…我說…那你說5顆我說哪有,│││實際上就只有1顆阿。│││C:(笑聲)操你媽個B,好啦,你就先來啦。│││B:幹嘛,你要先講好一次要用多少,不然等一下…等一下算帳你在那邊凹…│││C:很闊氣的,你媽個B,我會騙你會騙你嗎?│││B:你會唬爛阿,比小毅小毅還會唬爛,我不相信你,你現在去叫小毅聽好啦│││。│││C:算了,你媽個B,我會騙你。│││B:趕快叫小毅聽啦。│││C:價錢我在開的,我會騙你。│││B:那我不要,我想休息。│││C:操你媽的,好啦好啦,3仟就3仟。│││B:蛤?│││C:齁。│││B:3仟怎樣?│││C:剩下的都要「ㄉ」…要「貓」對不對?│││B:「貓」多重?│││C:3仟的「貓」阿。│││B:3仟的「貓」就多重阿?│││C:…挖賽,你…B:這次不講話?這次不講話?│││C:你媽個B,我要不要放一顆石頭在上面,說很重。│││B:快一點嘛,多重嘛?│││C:多重,3仟的「貓」能多重?差不多0點…0.5,0.5左右。│││B:含袋?│││C:沒有啦。│││B:真的嗎?│││C:真的啦B:媽個B…(聽不清楚?)C:那是妳才有內。│││B:我要到現場去,你敢挺我我也敢挺你,不管倒戈(?│││)有沒有…C:對阿,就是這樣,你有內。│││B:好啦,我到現場去。我過去我過去。│││C:好。│││B:掰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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