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1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范乃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權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