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23號
98年度訴字第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戒治中)選任及義務辯護人 吳秋麗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12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碩垣
法官張震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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