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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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民公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全球城市選拔協會法定代理人 張菀庭 被上訴人即被告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
6年2月2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3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書記官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