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494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義信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率11.03﹪之依據。
二、依貴公司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金餘額為新台幣479,468元,則請求新台幣499,790元之依據。
三、提出債務人洪義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