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任錦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1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任錦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任錦煌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015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5年15日確定。於91年5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3年10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0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