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492號債權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子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莊子賢於繼承時為未成年人,依民法繼承篇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請具狀更正聲明。
二、提出債務人莊子賢(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