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9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9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宥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264號、112年度偵字第1469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99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張宥國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張宥國(所涉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8日5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2樓之4住處,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同日9時許,在上址,以燒烤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年11月8日11時35分許,經警持本院搜索票前往其住處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於同日13時22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張宥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4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揆諸前揭規定,自應依法追訴。
三、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53至59、61至85、261至262頁、本院訴字卷第237頁),並有本院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119至157頁)、現場照片(見毒偵卷第165至181頁)、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見毒偵卷第191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鑑定許可書(見毒偵卷第193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見毒偵卷第19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偵查隊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見毒偵卷第197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應受尿液採驗人同意事項登記表(見毒偵卷第199頁)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因供施用而分別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減輕:
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
第1429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56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07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4月確定;再因持有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52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9月、7月確定;復因非法持有子彈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中簡字第161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確定。嗣上開案件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38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109年5月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遭撤銷假釋,復入監執行殘刑有期徒刑9月5日,於110年12月25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所犯前案包含多次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其經前案執行完畢後,竟未能知所警惕、自我控管,再為本案同類型犯罪,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而導致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所犯各罪均加重其刑。
⒉被告於警詢時供出其本案施用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來源為
綽號「 阿如 」之 吳淑如 (見毒偵卷第71、262頁),檢警因而查獲吳淑如於111年11月5日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被告之犯行,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7月3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20031020號函暨檢附職務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5日中檢介重112偵11985字第11290742320號函、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1985號、第16319號起訴書在卷可參(見本院訴字卷第209至211、219、113至122頁),堪認因被告供出本案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上手吳淑如,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各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仍未能戒斷惡習,竟再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任由毒品戕害自身健康,並違反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施用毒品本質上屬自我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245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衡酌其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經送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
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930號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235號鑑驗書(見偵卷第81頁、毒偵卷第161至163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7至10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其本案施用
毒品使用,此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訴字卷第243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1、11至16所示之物,核與本案無關,即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羅秀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表:
編號扣案物及數量備註1大麻(煙草)1包1.偵卷第55頁111年度毒保字第598號2.檢品編號:B00000000檢品外觀:煙草送驗淨重:4.2308公克驗餘淨重:4.0726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第24項大麻(見毒偵卷第161至16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235號鑑驗書)2海洛因3包(驗後總淨重3.23公克,含包裝袋3個)1.偵卷第59頁111年度毒保字第597號2.送驗粉末檢品2包(原編號1、2)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1.03公克(驗餘淨重1.02公克,空包裝總重0.54公克),純度30.87%,純質淨重0.32公克。3.送驗碎塊狀檢品1包(原編號3)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2.26公克(驗餘淨重2.21公克,空包裝總重0.29公克),純度59.31%,純質淨重1.34公克。(見偵卷第81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0930號鑑定書)3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後總淨重9.6956公克,含包裝袋3個)1.偵卷第65頁111年度安保字第1491號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淨重:3.2485公克驗餘淨重:3.2338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淨重:5.7044公克驗餘淨重:5.6984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檢品外觀:晶體送驗淨重:0.7863公克驗餘淨重:0.7634公克檢出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見毒偵卷第161至16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235號鑑驗書)4毒品殘渣袋1只1.偵卷第61頁111年度保管字第5988號編號92.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檢品外觀:白色粉末送驗淨重:0.0198公克驗餘數量:殘渣袋乙只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見毒偵卷第161至16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235號鑑驗書)5毒品殘渣袋1只1.偵卷第61頁111年度保管字第5988號編號82.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殘渣袋送驗數量:乙只驗餘數量:乙只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見毒偵卷第161至16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235號鑑驗書)6注射針筒1支1.偵卷第61頁111年度保管字第5988號編號72.檢品編號:B0000000檢品外觀:注射針筒送驗數量:乙支驗餘數量:乙支檢出結果: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見毒偵卷第161至163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24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235號鑑驗書)7電子磅秤1個偵卷第61頁111年度保管字第5988號編號18塑膠鏟管1支偵卷第61頁111年度保管字第5988號編號29注射針筒5支偵卷第61頁111年度保管字第5988號編號310塑膠分裝袋1包偵卷第61頁111年度保管字第5988號編號411iPhone7Plus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鏡面破損)偵卷第61頁111年度保管字第5988號編號512三星GALAXYA71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偵卷第61頁111年度保管字第5988號編號613改造手槍1枝毒偵卷第1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4彈匣2個毒偵卷第1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5子彈10顆毒偵卷第1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16彈簧3個毒偵卷第13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