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4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475號債權人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債務人 王潮生 即 李潮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