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71號原告亞洲生化科技股份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振興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6,81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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