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上訴人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正忠陶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慶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溫文輝 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62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20日所為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萬3,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