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8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285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楊凱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參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新台幣)│││├──┼──────┼───────────┼──────┤│001│13,493元│民國106年12月2日│5%│├──┼──────┼───────────┼──────┤│002│13,435元│民國106年12月2日│5%│├──┼──────┼───────────┼──────┤│003│14,440元│民國104年7月2日│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