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技術酬勞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75號上訴人 朱俊疆 訴訟代理人 吳健安 律師被上訴人國華防火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海清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技術酬勞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6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莊俊華法官蔡勝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