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告 林尹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計算式:800,000+5,600,000+100,000=6,500,00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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