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32號
原告 林尹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文倩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00,000元(計算式:800,000+5,600,000+100,000=6,500,000),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5,3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