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04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倪文士

債務人 候明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662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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