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682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雯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1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雯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4月9日止累計40,138元正未給付,其中39,065元為消費款;1,073元為循環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6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065元

張雯雯

自民國112年04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