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32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楊舒婷

債務人 蔡秀蘭 地政士即 江鴻展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江鴻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5,694元,及自民國97年6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江鴻展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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