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字第16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7萬943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64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