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347號聲請人甲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俊佑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相對人陳俊佑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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