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聲請人 吳百合 上列聲請人吳百合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吳百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簽發票據後,是否將票據轉讓交付予受款人?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25號聲請人 吳百合 上列聲請人吳百合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吳百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簽發票據後,是否將票據轉讓交付予受款人?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