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交上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