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2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俊棋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俊棋意圖避免常備兵現役之徵集,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罪。被告前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經本院104年度中簡字第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民國104年7月11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於5年以內再犯本案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除有前揭妨害兵役前科外,尚有多次竊盜等前科犯行,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非佳,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法、所生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黃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191號被告曾俊棋男2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台中市○區○○○路○○○號4樓之1(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
分監執行)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俊棋前因妨害兵役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確定,嗣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甫於民國104年7月11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其係役齡男子,依臺中市政府於104年7月10日府授民徵字第0000000000號之104年第e29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曾俊棋原應於104年8月13日上午9時許,至臺中市火車站出口處集合出發,前往嘉義中坑營區接受徵集,該徵集令由曾俊棋之母 詹玉英 於104年7月20日收受,並由曾俊棋之父交付予其本人,曾俊棋因而知悉。詎曾俊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未前往指定地點接受徵集,亦未補行申請延期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俊棋於本署偵訊時自白不諱,並有臺中市南區區公所徵集無故未到致電紀錄、臺中市104年第e29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影本、104年第e29梯次徵送陸軍部隊役男交接名冊等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之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5日之罪嫌。又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檢察官郭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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