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3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債權人 張育瑋 債務人 張玉蕊 債務人 黃世洲 即日信文化事業出版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1435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3年5月25日│300,000元│103年7月29日│AC0000000│├──┼─────────┼───────────┼───────────┼───────────┤│002│103年5月31日│410,000元│103年8月18日│AC0000000│├──┼─────────┼───────────┼───────────┼───────────┤│003│103年6月5日│360,000元│103年8月6日│AC0000000│├──┼─────────┼───────────┼───────────┼───────────┤│004│103年6月15日│430,000元│103年8月18日│AC0000000│├──┼─────────┼───────────┼───────────┼───────────┤│005│103年6月18日│510,000元│103年8月6日│AC0000000│├──┼─────────┼───────────┼───────────┼───────────┤│006│103年6月21日│430,000元│103年8月18日│AC0000000│├──┼─────────┼───────────┼───────────┼───────────┤│007│103年6月26日│570,000元│103年7月31日│AC0000000│├──┼─────────┼───────────┼───────────┼───────────┤│008│103年6月30日│470,000元│103年8月18日│AC0000000│├──┼─────────┼───────────┼───────────┼───────────┤│009│103年7月5日│480,000元│103年8月6日│AC0000000│├──┼─────────┼───────────┼───────────┼───────────┤│010│103年7月15日│410,000元│103年8月18日│AC0000000│├──┼─────────┼───────────┼───────────┼───────────┤│011│103年8月20日│600,000元│103年8月20日│A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