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113號上訴人 張家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韋瑄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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