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犯罪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124號上訴人 吳奕龍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返還犯罪補償金事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2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具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4,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魏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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