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錫煌
賴唐富 上列上訴人與保證責任宜蘭縣果菜運銷合作社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0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15,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書記官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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