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海商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海商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海空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婉妤 訴訟代理人 陳思成 律師
朱家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裕國際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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