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3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偵字第136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619號、97年度緩字第2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貳臺(各含燒錄器壹臺)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6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7月1日確定,於98年6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電腦主機2臺(詳該署97年度保管字第302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上開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復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有明定。經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65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7月1日確定,於98年6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該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本案扣押之電腦主機2臺(各含燒錄器1臺,詳該署97年度保管字第302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其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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