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第28704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虎豹王小 瑪莉 Ⅲ代」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片)及現金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扣得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虎豹王小瑪莉Ⅲ代」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片)、賭資現金新臺幣(下同)一千五百九十元,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八七○四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於九十七年四月七日確定,並於九十八年四月六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而該案所扣得之「虎豹王小瑪莉Ⅲ代」電子遊戲機一台(含IC板一片)及現金一千五百九十元,乃分別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及因本案犯罪所得之物,業據其陳明在卷,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各一紙附卷可稽。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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