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3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2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LV牌(LOUISVUITTONMALLETIER)牛仔 單寧 側背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2288號緩起訴處分,於97年6月30日確定,於98年6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仿冒LV牌(LOUISVUITTONMALLETIER)牛仔 單寧側 背包1個(詳如97年度保管字第268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法依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前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6月8日以97年度偵字第1228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97年6月30日以97年度上職議字第3715號駁回再議處分確定,98年6月2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偵字第12288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7年度上職議字第3715號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LV牌(LOUISVUITTONMALLETIER)牛仔單寧側背包1個,係被告所有,供販售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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