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91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洪千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460元,暨自民國107年10月1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收取新臺幣800元,逾期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1,000元,逾期第3個月(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