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朝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陸萬伍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佰肆拾參萬元,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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