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4157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債務人林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欠租及逾期違約金計算明細表┌─────────┬────────┬────────┐│租金期間(註1)│欠繳租金(註2)│應繳逾期違約金(││││註3)│├─────────┼────────┼────────┤│103/7/1~103/12/31│7,656│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4/1/1~104/6/30│7,656│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4/7/1~104/12/31│7,656│自民國10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5/1/1~105/6/30│14,034│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5/7/1~105/12/31│14,034│自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6/1/1~106/6/30│14,034│自民國10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06/7/1~106/8/31│3,697│自民國106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合計│68,767││└─────────┴────────┴────────┘註1:日期格式**/**/**即民國**年**月**日註2:新臺幣元註3:逾期違約金計收方式,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五,但逾期二日以內繳納者,免予計收。逾期繳納一個月以上者,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逾期繳納二個月以上者,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千分之十五,依此類推,每逾一個月,加收千分之五,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