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調整承攬報酬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92號原告同發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西部濱海公路北區臨時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
書記官高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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