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674號債權人 陳權隆 債務人中堃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尹鈞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足釋明債權人對債務人有薪資債權可請求之釋明資料(如薪資單、在職證明、薪存帳戶內頁影本等)。
三、請說明係請求債務人係積欠何年何月之薪資未給付?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