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7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介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介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介元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23之犯罪日期誤載為103年
3月2日,本院之裁定書附表編號23已逕為更正成102年3月2日,附此敘明)。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102年
1月23日經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嗣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是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明定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若干情形不予併合處罰,保留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因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全然喪失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更賦予受刑人得以考量所犯各罪之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於裁判確定後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第1次刑事庭庭長、法官會議編號第5號法律問題結論參照)。從而,經比較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定之。
三、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又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另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其中附表編號2至18、20至2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另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至4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執行意見狀暨所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介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2月確定,而附表編號15至18、20至26所示之罪則經該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確定,有上述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9所示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8年6月。另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26所示之罪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鄭巧偉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00年3月7日│99年6月27日│99年7月8日│├────────┼──────────┼──────────┼──────────┤││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0年度偵字第1313、13│0年度偵字第1313、13│0年度偵字第1313、13││年度案號│14號、102年度偵緝字│14號、102年度偵緝字│14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02號、100年度偵│第102號、100年度偵│第102號、100年度偵│││字第3521號│字第3521號│字第35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號││├────┼──────────┼──────────┼──────────┤│判決│判決│103年2月18日│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9年10月1日│99年10月5日│99年10月24日│├────────┼──────────┼──────────┼──────────┤││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0年度偵字第1313、13│0年度偵字第1313、13│0年度偵字第1313、13││年度案號│14號、102年度偵緝字│14號、102年度偵緝字│14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02號、100年度偵│第102號、100年度偵│第102號、100年度偵│││字第3521號│字第3521號│字第35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7年2月│├────────┼──────────┼──────────┼──────────┤│犯罪日期│99年8月21日│99年8月22日│99年9月1日│├────────┼──────────┼──────────┼──────────┤││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0年度偵字第1313、13│0年度偵字第1313、13│0年度偵字第1313、13││年度案號│14號、102年度偵緝字│14號、102年度偵緝字│14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02號、100年度偵│第102號、100年度偵│第102號、100年度偵│││字第3521號│字第3521號│字第35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2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4日│99年7月12日│99年8月24日│├────────┼──────────┼──────────┼──────────┤││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偵查(自訴)機關│0年度偵字第1313、13│0年度偵字第1313、13│0年度偵字第1313、13││年度案號│14號、102年度偵緝字│14號、102年度偵緝字│14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02號、100年度偵│第102號、100年度偵│第102號、100年度偵│││字第3521號│字第3521號│字第35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號│號│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99年9月底某日│99年6月30日│102年2月28日│├────────┼──────────┼──────────┼──────────┤││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0年度偵字第1313、13│0年度偵字第1313、13│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年度案號│14號、102年度偵緝字│14號、102年度偵緝字│、1364號、104年度偵│││第102號、100年度偵│第102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10號│││字第3521號│字第35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4號│104年度訴字第83、1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103年度台上字第1697│104年度訴字第83、12││││號│號│0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22日│103年5月22日│105年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2年3月3日│102年2月8日│102年2月28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年度案號│、1364號、104年度偵│、1364號、104年度偵│、136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號│緝字第110號│緝字第110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0號│0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0號│0號│0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9│20│21│├────────┼──────────┼──────────┼──────────┤│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3日│102年3月4日│102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1364號、104年度偵│、1364號、104年度偵│、136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號│緝字第110號│緝字第110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0號│0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0號│0號│0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22│23│2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8日│102年3月2日(聲請│102年2月13日││││書誤載為103年3月2│││││日,應予更正)││├────────┼──────────┼──────────┼──────────┤││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年度案號│、1364號、104年度偵│、1364號、104年度偵│、136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號│緝字第110號│緝字第110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0號│0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0號│0號│0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25│2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28日│102年1月15日││├────────┼──────────┼──────────┼──────────┤││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署104年度偵字第1363│││年度案號│、1364號、104年度偵│、1364號、104年度偵││││緝字第110號│緝字第110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0號│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30日│104年12月30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訴字第83、12│104年度訴字第83、12│││││0號│0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21日│105年1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科罰金之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