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原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原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訴字第27號原告 高阿秋 訴訟代理人 張祐齊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愛飛翔 數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訴訟費用,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就此雖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6年度救字第24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確定,故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惟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證,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其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