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明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又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其中附表編號1至4、8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5至7、16至2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執行意見狀暨所附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分別各該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1年1月、14年、1年確定,有各該判決及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依前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諸應執行刑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9年5月。另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16至2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至4、8至15所示之罪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鄭巧偉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6月25日21時許│103年10月28日下午2│103年11月間某日晚間││││32分許│11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133│署104年度偵字第1134│署104年度偵字第1134│││號│、1135、1136、1137號│、1135、1136、1137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25號│104年度易字第257號│104年度易字第2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9日│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7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上易字第113│104年度易字第257號│104年度易字第257號││││號││││├────┼──────────┼──────────┼──────────┤│判決│判決│104年9月8日│105年1月4日│105年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4│5│6│├────────┼──────────┼──────────┼──────────┤│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9日上午6│103年10月上旬某日白│103年11月底某日之下│││、7時許│天某時許│午3、4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年度案號│署104年度偵字第1134│署104年度偵字第1134│署104年度偵字第1134│││、1135、1136、1137號│、1135、1136、1137號│、1135、1136、1137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57號│104年度易字第257號│104年度易字第2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7日│104年12月7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57號│104年度易字第257號│104年度易字第257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4日│105年1月4日│105年1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是│是││科罰金之罪││││└────────┴──────────┴──────────┴──────────┘┌────────┬──────────┬──────────┬──────────┐│編號│7│8│9│├────────┼──────────┼──────────┼──────────┤│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103年12月4日上午至│103年11月2日晚間8│103年11月10日上午9││犯罪日期│同年12月8日間之某時│時7分許│時42分許│││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4年度偵字第1134│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年度案號│、1135、1136、1137號│、6161號、104年度毒│、61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522、530號│偵字第522、530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57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7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57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判決│判決│105年1月4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6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11月18日上午9│103年11月27日晚間9│103年9月26日上午10│││時51分許│時2分許│時24分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年度案號│、6161號、104年度毒│、6161號、104年度毒│、61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522、530號│偵字第522、530號│偵字第522、530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否│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9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7日晚間8│103年10月17日晚間9│103年11月11日下午2│││時13分許│時57分許│時23分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年度案號│、6161號、104年度毒│、6161號、104年度毒│、61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522、530號│偵字第522、530號│偵字第522、530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否│否││科罰金之罪││││└────────┴──────────┴──────────┴──────────┘┌────────┬──────────┬──────────┬──────────┐│編號│16│17│18│├────────┼──────────┼──────────┼──────────┤│罪名│乘機猥褻│乘機猥褻│強制性交│├────────┼──────────┼──────────┼──────────┤│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102年2月至4月9日│103年2月至6月間某│103年9月24日晚間某│││間某日晝間某時許│日夜間某時許│時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年度案號│、6161號、104年度毒│、6161號、104年度毒│、61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522、530號│偵字第522、530號│偵字第522、530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罪││││└────────┴──────────┴──────────┴──────────┘┌────────┬──────────┬──────────┬──────────┐│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恐嚇危害安全│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16日晚間某│103年11月24日或26日│103年12月7日│││時許│下午3時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偵查(自訴)機關│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署103年度偵字第6160││年度案號│、6161號、104年度毒│、6161號、104年度毒│、616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37號、104年度│││偵字第522、530號│偵字第522、530號│偵字第522、530號│├───┬────┼──────────┼──────────┼──────────┤││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105年1月28日│├───┼────┼──────────┼──────────┼──────────┤││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104年度侵訴字第4號││判決├────┼──────────┼──────────┼──────────┤││判決│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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