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9號原告 馮啟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廣田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4,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