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1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1735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
樓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廖世吉 即萊客食品行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廖世吉、乙○○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 詹岱諭 」抑或為「 詹瓊華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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