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8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
一、二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由
一、查受刑人 詹欣怡 因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時間日犯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二七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九號),判處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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