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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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5樓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二、三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為「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第二、三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記載,乃「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誤,應予裁定更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