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因犯殺人罪,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三、三三八0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五年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六條之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所犯殺人罪,於行為後未經發覺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即向員警自首殺人犯行並接受裁判乙節,有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號刑事判決在卷可證,是受刑人犯殺人罪經宣告有期徒刑十二年,雖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所定不予減刑之罪,然其暨係在該條例施行前自首而接受裁判,自應有同條例第六條之適用而得減刑,故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