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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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金簡字第4號

原告 周振揚

被告 黎秀珠

徐德馨

徐嘉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

被告 駱玫琳

汪宏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9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陳黎諭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 北金簡 字第 4 號裁定(111.01.19)[撤回]
  •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 北金簡 字第 4 號裁定(111.11.04)[撤回]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附民 字第 22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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