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94號
原告 潘詩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394號
原告 潘詩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