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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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抗字第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51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家霹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年度聲字第2361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林家霹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家霹(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原審依檢察官之聲請,以抗告人所犯附表之罪合於定應執行刑規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3月,從形式上看,固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法定外部界限,但從抗告人所犯各罪刑之犯罪目的、動機及手段幾近相同,甚至犯罪時間接近,雖連續犯已廢止無法適用,且被告犯行因檢察官先後起訴而法院分別審判,對此抗告人權益難謂無受影響,原審裁定並無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考量,即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3月,顯有不利於抗告人,且與法律內部界限及刑法公平有違。原審裁定抗告人犯行所受之處罰顯有高於同類型之被告,請鈞院綜合考量抗告人本身之人格特性及犯罪目的、手段程序、犯後態度及家庭狀況等,若如原審裁定定有期徒刑5年3月,恐使抗告人未來更生後之再社會化及刑度過長,而造成抗告人更生絕望之心,給予抗告人一個從輕從新、較有利於抗告人之裁定,以符合抗告人對司法公平性之期待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應執行刑之酌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刑法第51條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等濫用其職權之情事,即難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權,仍非適法。又為免重定應執行刑反而對受刑人不利,應限制各該併合處罰數罪先前定應執行刑時,所給予適度刑罰折扣之既得利益,不得剝奪。
三、經查: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
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經檢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法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即審酌附表編號1至12各罪宣告刑之最長期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各刑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24年
4月,而編號1至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編號7至11所示之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而編號12所示之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範圍為有期徒刑3年10月以上,有期徒刑24年4月以下,因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此有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形式上觀察,固未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其裁量權之行使,是否符合罪刑相當原則,非全無探究餘地,合先敘明。
㈡本案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與毒品相關之同質性
犯罪,又原裁定附表編號7至11之罪曾定之應執行刑,占各該罪宣告總刑期比例(54月【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除以276月【前開編號7至11之罪之宣告刑期總合】約為0.196【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則原裁定附表編號1至12之罪似應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7.130月以下,即在有期徒刑3年10月至4年9月間較為適當。原裁定疏未細察,就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3月,從形式上觀察,雖未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性界限,惟已較有期徒刑4年9月為重,顯不利於抗告人。且原裁定雖符合外部界限,然未參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態樣、關係、非難重複性、矯治效益及實現刑罰經濟功能,尚難認符合比例原則及責罰相當原則,有違裁量之內部界限。從而,抗告人以原審法院定應執行刑顯有不利於抗告人為由提起抗告,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附表:受刑人林家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24日上午11│108年2月14日上午11│108年4月11日上午11│││時35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48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51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內某時│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891、3262、3442│字第2891、3262、3442│字第2891、3262、3442│││、3443、3444、3445、│、3443、3444、3445、│、3443、3444、3445、│││3607號│3607號│360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31日│109年1月31日│109年1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3日│109年3月3日│109年3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85號(編號1至6│第4485號(編號1至6│第4485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8年5月9日上午11│108年8月9日中午12│108年8月20日下午2│││時50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12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48分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時內某時│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891、3262、3442│字第2891、3262、3442│字第2891、3262、3442│││、3443、3444、3445、│、3443、3444、3445、│、3443、3444、3445、│││3607號│3607號│360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31日│109年1月31日│109年1月31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109年度中簡字第49號││判決├────┼──────────┼──────────┼──────────┤││判決│109年3月3日│109年3月3日│109年3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485號(編號1至6│第4485號(編號1至6│第4485號(編號1至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月確定)│月確定)│└────────┴──────────┴──────────┴──────────┘┌────────┬──────────┬──────────┬──────────┐│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共│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11月(共│││3罪)││2罪)│├────────┼──────────┼──────────┼──────────┤│犯罪日期│108年2月26日、│108年3月13日│108年3月18日、│││108年6月2日、││108年9月11日│││108年9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426、11155號、10│第8426、11155號、10│第8426、11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8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8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108年度偵字第2568│、108年度偵字第2568│、108年度偵字第2568│││7號、108年度毒偵字│7號、108年度毒偵字│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400號、109年度偵│第3400號、109年度偵│第3400號、109年度偵│││字第828號│字第828號│字第8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19、│108年度訴字第1419、│108年度訴字第1419、││││2907號│2907號│29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19、│108年度訴字第1419、│108年度訴字第1419、││││2907號│2907號│2907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12日│109年4月12日│109年4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49號(編號7至11│第6249號(編號7至11│第6249號(編號7至11│││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年6月確定)│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共2罪│││││)│├────────┼──────────┼──────────┼──────────┤│犯罪日期│108年5月中旬某日│108年9月10日│108年3月18日、│││││108年9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426、11155號、10│第8426、11155號、10│第8426、11155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8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8年度毒偵字第1356號│││、108年度偵字第2568│、108年度偵字第2568│、108年度偵字第2568│││7號、108年度毒偵字│7號、108年度毒偵字│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3400號、109年度偵│第3400號、109年度偵│第3400號、109年度偵│││字第828號│字第828號│字第82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19、│108年度訴字第1419、│108年度訴字第1419、││││2907號│2907號│290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109年2月2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19、│108年度訴字第1419、│108年度訴字第1419、││││2907號│2907號│2907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12日│109年4月12日│109年4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是││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249號(編號7至11│第6249號(編號7至11│第6250號(編號12已定│││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年6月確定)│年6月確定)│定)│└────────┴──────────┴──────────┴──────────┘